图书馆
当前位置:规章制度

图书馆借阅规则

发布时间 :2021-01-13

一、我院读者一次可借书30册。

二、借阅借期为90天,读者必须按规定期限还书。如需继续使用,允许续借一次,续借时间为30天。超期不还者,将按规定罚款。

三、读者借书应按规定在借书处办理手续。工作人员要仔细核对“一卡通”照片、做到书、卡一致;手续办妥后从监测仪出库。如不办手续,监测仪发出报警信号,将按窃书行为处理。

四、读者办理借书手续前,请仔细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缺页、散页、污染、破损等情况。发现问题,须向工作人员说明,工作人员应将实际情况记录清楚,以分清责任。否则,在还书时发现有污损情况,借书者将按规定承担赔罚款责任。图书借出后,借书人要爱护所借图书,不得撕页、折叠、污染、揉皱、圈画,否则将按规定处以罚款。读者对所借图书要妥善保存,丢失图书将按规定予以赔款。

五、读者还书时,工作人员要认真查看还书期限是否超期;对图书内外进行仔细检查,检查无误后当面与读者办清还书手续。如因工作不认真造成错还,将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。

六、对违规读者执行罚款规定:

1、超期不还,自到期之日起,按每天0.1元罚款,系统自动累计。

2、损坏图书,视被损坏程度处以书价的部分或全价罚款。被损坏图书仍归图书馆所有,读者不得索要。

3、丢失图书,可用同种书(书名、作者、出版社、版次相同)补偿,但要缴纳5元图书加工费。如买不到同种书,将按规定赔款;1990年12月31日以前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5-10倍赔款;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2-4倍赔款;成套书或多卷册书丢失其中1册或几册按全套书价赔偿。

4、盗窃图书,按书价的5倍罚款,除没收图书外,并会同所在的学院和学生处(是团员的还要会同团委)给予纪律处分。

对以上违规读者,由借书处扣押其“借阅卡”,开具《赔偿罚款通知单》,令其到学院财务处交罚款,凭罚款收据返还“借阅卡”,恢复借书权利。拒交罚款者,停止其借书权利。

七、工具书、大部头书、特藏书只提供在室内查阅服务。

Copyright © 2010-2013 All rights reserved. 电话:0531-66773031
版权所有:山东职业学院 图书馆